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作用:
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如果合同未能签订,或者合同对订金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因此,可以退还的是 订金,而 定金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予退还的。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定金可以退还,则应当遵循合同的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