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计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属于应税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扣除基本费用(如每月6万元的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奖金
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等,均属于应税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单独计税时,以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时,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算方法确定应纳税额。
加班费
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属于应税收入。
计算方法与基本工资相同,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津贴和补贴
如交通补贴、餐补等,视具体情况可能属于应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例如,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过节福利
过节发放的食品、购物券等补贴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他扣除
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