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工资基数的项目主要包括: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3.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5.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
7.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 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这些项目通常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从而在计算社保费用时可以为企业节省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