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取决于追偿权的类型。以下是几种不同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先予执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情况紧急,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制止某项行为、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或者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预先追偿权(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
权利主体只能是保证人。
事实前提是债务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权利行使必须在债权申报期内。
权利行使方式是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担保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这些条件确保了追偿权的行使既合法又合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