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担保人的有效期主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此期间,如果出借人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且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借条上担保人的有效期以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为准。
但约定的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总结: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约定保证期间时,应注意其合法性和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建议在签订借条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