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建制需要做以下工作:
规范撤销村组建制的办理程序
由所在乡(镇、街办)按有关程序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民政局申报。
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对申报撤销建制村组的人口、土地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公布实施。
落实土地管理和人员安置政策
原村组的剩余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暂未利用的耕地可安排给愿耕种者继续耕种,其使用权在以后建设需要时及时予以收回。
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建设占用时的征地补偿标准。
撤销建制村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安置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相应调整。
剩余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加强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
原村组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及管理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65号)的规定办理。
市农办等部门要会同各区政府加强指导和监督,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做好建制撤销后居民管理工作
各区可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建立社区或就近划入社区管理。
这些步骤确保了撤销建制的过程规范、透明,并充分考虑到土地管理、人员安置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关键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