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恐吓罪,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命名为“恐吓罪”的罪名,但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条款进行定罪处罚。具体来说,恐吓行为如果严重到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 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恐吓行为伴随有索要财物的目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恐吓行为被纳入寻衅滋事罪中。
综上所述,恐吓行为如果构成犯罪,通常会按照寻衅滋事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来定罪处罚。建议在实际案件中,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罪名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