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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一男子15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期累计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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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例受到网友关注。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于202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此之前,陈某从1992年至2023年,已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14次。陈某15次刑期合计已超过25年。

裁判文书网(2024)湘04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陈某,男,1975年1月出生。2024年5月26日,陈某进入某街道办事处办公区域,打开一楼办公室门,进入室内盗取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茶叶两盒,并带到宁波以700元的价格售卖。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脑及茶叶价值人民币3598元。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判决文书显示,陈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2年4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4年4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9年9月被原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1年6月13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06年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7年9月2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3月1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4月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7月16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7月30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7月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1年7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3年4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嫖娼,于2005年11月7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记者 郭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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