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工龄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定:
服现役的军龄: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这段时间为服现役的军龄。如果满十个月,则按周年计算。
连续工龄:
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转业、复员军人的军龄:
截止时间应从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
社会保险:
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其他特殊情况:
例如,担任民办教师或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在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或卫生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或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其中军龄是退役金核算的一项依据。
社保关系转移: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规定确保了军人在退伍后的工龄、社会保险、退役金等方面得到相应的待遇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