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如下:
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因此, 贩卖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况下,可以判处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到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量刑,法院在特严时期对贩卖海洛因或冰毒死刑立即执行的掌握标准为3千克左右,运输、走私海洛因或者冰毒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则是数倍于贩卖的数量,往往走私、运输10千克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制造毒品的掌握标准也远高于贩卖毒品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毒品的数量,还与其他多种因素有关,如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因此,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