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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4月22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谢志美)开店卖电器,想着格力空调知名度高,用“格力空调”做了招牌,还不忘加上公司LOGO,衡阳电器店老板王鹏(化名)没想到,自己“傍名牌”的行为给招来了官司,被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4月22日,衡阳雁峰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王鹏被判赔偿1万元。

通讯员供图
电器店取名“格力空调”被起诉
“法官,我这店的门头用的是格力商标,店里卖的也是格力空调,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法庭上,衡阳人王鹏不解发问。他在当地经营一家电器店,销售多种品牌的空调、冰箱等电器,想着格力空调名气大,在制作电器店招牌时,就用上了红底白色的“格力空调”,还加上了格力“GREE”字样的LOGO。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格力”等系列商标,这些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空调机、空气干燥装置、室外广告等。而电器店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销售、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等,在店铺招牌突出使用“格力空调”字样。格力公司认为该电器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卖正品也侵权
衡阳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店销售的空调与格力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一种类,其在店铺招牌突出使用与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店内所售商品并非只有格力空调。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限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电器店与格力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引发混淆,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电器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商标法中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常见的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外,在广告宣传、展览及店铺装潢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也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司法实践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店铺招牌,即使销售正品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法官提醒广大商户,在设计、使用店铺招牌及进行店内装潢时,应充分注意他人商标权利,避免因疏忽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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