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学校(幼儿园)医务室、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这些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