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派出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公署:
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代表省级政府在特定区域内行使职权。
区公所:
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代表县级政府在特定区域内行使职权。
街道办事处:
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代表该级政府在特定区域内行使职权。
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代表该开发区在特定区域内行使职权。
这些派出机关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行政责任,但它们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也不设立和召开人大。派出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执行设立和派出它们的人民政府交付的任务,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对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派出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以便更好地进行行政管理和法律事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