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常识

为什么仲裁不准起诉

仲裁不准起诉的原因主要基于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原因包括: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意味着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主体资格问题:

如果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例如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或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仲裁委或法院将不予受理其申请。

利害关系问题: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若无直接利害关系,其申请也将被驳回。

受案范围问题:

争议内容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管辖问题:

若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其申请也将被驳回。

时效问题:

仲裁申请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仲裁委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书及材料问题: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若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所不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起诉,若起诉也会被驳回。而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仲裁不准起诉的原因主要涉及一裁终局制度、主体资格、利害关系、受案范围、管辖、时效及申请书和材料等多个方面。了解这些原因有助于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