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清算程序如下:
选定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可以担任清算人,或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应在被确定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但看到公告后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人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所欠税款。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清偿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财产。
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人对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议:
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