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指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其本质属性是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具体来说,自动投案有以下几种形式:
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自首,从而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则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