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低保的申请地点如下: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向任一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以个人名义申请
个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代为申请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需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如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流程
受理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资料合格则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合格则退回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也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资料合格则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合格则退回并告知原因。
审核
街道后台审批系统接收《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街道进行审核,并可发送“协助调查函”至申请人居住地要求协助调查。
审批
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是否给予补助的决定,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办结
决定给予补助的,确定补助标准,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决定不予补助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结果于次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低保救助金。
注意事项
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金额资产的人均金额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除外)。
申请过程中,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申请人提交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建议申请人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申请方式,以确保申请过程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