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通常为 30天,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果在诉前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全措施可以继续维持到判决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为止。
人民法院在接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天,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最多60天(30天延长加上原定的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