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贷通常指的是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从事的发放贷款业务。具体情形包括:
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而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超出批准额度发放贷款
即使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但超出批准额度发放贷款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放贷。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行为,同样属于非法放贷。
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差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非法放贷。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高利息吸收存款后私自放贷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高利息吸收存款后私自放贷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放贷。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民间借贷。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出借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借贷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
综上所述,非法借贷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涉及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设立、超范围经营、高利息吸收存款、向关系人违规放贷、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资金拆借等多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还可能对公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建议公众在借贷时要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并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用途,避免涉及非法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