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3条规定的是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手段:
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
目的: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数额要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要求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根据侵占财物的数额大小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
此外,该条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也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单位的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