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临时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在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采取。
临时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临时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承诺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如果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如果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外经贸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
反补贴税的征收旨在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恢复国内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反补贴税的征收需要遵循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和国内法律程序,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可以有效地应对补贴行为,确保国内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补贴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