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必须通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以上情形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根据情况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