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去世后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丧葬补助费
标准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的3倍。
也有一些地方标准是职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的20个月。
抚恤金的发放月数根据在职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具体为: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遗属生活补助费
标准为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金额和发放月数因地区而异。
多名遗属的月生活费之和不得超过生前的月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去世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其他补助
一些地方还会对遗属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