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费用:
医疗费: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品费和住院服务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些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