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可以选择以下地点:
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亲自前往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立遗嘱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其他合法场所:
虽然法律没有限制订立遗嘱的地点,但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选择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遗嘱保管
已经订立好的遗嘱可以由财产所有者自己保管,或者也可以在公证之后,将遗嘱直接交给公证机关保管,此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管费。
建议
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选择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这样不仅可以确保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时立即生效,还可以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