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相关规定,被评为烈士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于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了上述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能还会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的烈士遗属可以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时,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或者没有上述亲属的情况下,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其他补助:
烈士遗属可能还会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等。
这些待遇旨在抚慰烈士家属,并对烈士的英勇事迹给予肯定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