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是中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种形式,主要指由县和县以上部门举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手工业合作工厂、大中城市、区和县属工厂等。这些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市、县工业局、科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单位所有,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工。大集体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劳动报酬形式,并提取一定数额的劳动保险福利基金,解决劳动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等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大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享有参加劳动、领取报酬、参与讨论表决等权利,同时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爱护国家财产的义务。
大集体企业在中国经济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显现,如生产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等,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改革大集体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大集体这一概念在中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已不再存在,因此无法提供当前的相关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