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不能作为出资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票据出资存在风险:
票据到期不一定能解付,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票据监管不足:
目前对票据资金关系的监管比较乏力,存在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这可能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票据转让过程不透明:
票据行为通常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实务中票据背书过程可能不完整,难以证明票据是经过合法流转的。
票据出资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我国《公司法》未明确票据出资的财产属性,需要对其属性进行认定,以确保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票据类型限制:
个人股东一般不应持有票据,且银行承兑汇票不能作为个人股东的出资方式。
票据贴现问题:
如果想用汇票作为注册资金,可能需要先进行贴现,这增加了出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票据出资存在一定的法律、财务和监管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