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各地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改姓名:
名字的谐音或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公民出家或出家人还俗的;
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名字粗俗、怪异,或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
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理由充分,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此外,某些特定人群,如正在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等,可能无法更改姓名。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指导或帮助,请咨询当地的公安局或户籍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