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这是公告送达的基本前提。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使得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其他送达方式无法使用:
当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的形式和场所: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的完整性: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信息以及诉讼的相关要求等,以便受送达人能够准确了解案件情况。公告中遗漏重要信息或对当事人信息描述错误,可能影响受送达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程序合法性:
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时,必须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并且在案卷中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及经过。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公告离婚案件,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并且被宣告为失踪人。
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并且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期还要延长至6个月。
综上所述,法院公告送达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