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接受的监督包括:
党委监督:
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研究案情、检查纪委监委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决策部署情况等方式,对纪委监委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人大监督: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民主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接受民主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监督:
监察委员会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起诉,检察机关作为监察委员会的“终极考官”,对其每一项工作决策都要进行严格把关。
群众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舆论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接受舆论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监督机制共同构成了对监察委员会的全面监督体系,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