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证明应当由受害人的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具体步骤如下:
准备材料
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受害人的工作情况及平均月工资,并说明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证明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证明
如果有固定收入,提供工资表、银行卡记录等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
若无固定收入,可以提供前三年收入状况的证明,并可到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开具。
其他证明文件
如无法提供工资表或银行记录,受理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建议:
在开具误工证明时,确保所有文件均加盖公章,以增加其法律效力。
如有可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文件,如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以进一步证实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