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假药的情形包括: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因此,以下情况均属于假药:
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
药品变质
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未经检验销售的药品
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建议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者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